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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大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主要的行政职能,是行政法规范的重要方面。但是,在水族地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上存在空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断层、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缺陷,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稳定性不够等等问题。使得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研究和探讨水族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结合水族地区情况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完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明确权责、加强环境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等方面对水族地区环境保护的现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