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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质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的态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同一定时期社会发展趋势密切相关的。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心理等存在的问题。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人的责任,而对于整体来说则是社会的责任。我国刑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规定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是在处理其不良行为时所采取得一种辅助教育手段,这种处罚从刑罚的目的和本质上看属于保护、教育和预防的性质。因此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正确定罪量刑,达到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需要对我国刑事法律保护功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在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年龄范围之后,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基础展开讨论,论述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罚适用问题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WP=4>在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基本原则部分,笔者对刑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建议分两个年龄段并分别进行量化处理;提出了在刑法中设立另一种特殊缓刑制度――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并对其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在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着重论述未成年犯罪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绑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罚适用部分,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将“品格证据”引入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之中。在未成年人刑种适用问题上,提出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可以区别情况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并对未成年人罚金的缴纳提出了建议。在有关未成年人刑罚执行问题上,笔者建议将对未成年犯罪人减刑和假释的权利一并收归到各地地高级人民法院,以便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对灵活的决定。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建议部分,笔者主张对未成年人取消刑事前科制度,由此主张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这样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的目的;并且建议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专章、成立未成年人的专门法院和建立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