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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有关住所的规定与户籍制度相联系,这与民法上一般的住所制度不同。这种不同的原因是什么呢?我国民法上的住所制度与户籍制度是一个什么关系呢?国内学者将户籍制度等同于身份登记制度,而身份登记制度与住所制度似乎是不沾边的,那么,为什么住所制度会与户籍制度联系起来呢?同时,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住所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呢?这些问题值得讨论。带着这样的问题,在老师的指引下,本文作者开始了论文的写作。本文以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考察了户籍制度的历史。这种考察的目的在于确定户籍制度的本质和功能,进而确定其与民法上的住所制度的关系。住所制度、身份登记制度和户籍制度是本文所关注的三个制度。通过考察和分析,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迁徙控制的禁民之制,它的功能就在于限制迁徙自由。民法上的住所制度在这样的行政管制的框架内,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我国的住所制度在当时的立法框架内,必然成为户籍制度的附庸。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身份登记制度,本文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户籍改革引入了身份登记制度,同时保留本土的作为家所属地域登记的户籍制度。从户籍制度的历史以及这种立法来看,身份登记与狭义的户籍制度并不相同。1而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只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的延续,它不是身份登记制度。我国的身份登记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掌控,同时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这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的户籍制度并非身份登记制度。基于以上的考察和结论,本文认为,应将住所制度与户籍脱钩,同时确立意定住所的原则。至于户籍制度,应改革为纯粹的身份登记制度,身份登记是否要纳入民法典之中,这取决于户籍法改革。将户籍法取消,并在民法典中规定身份登记也是一个选择。这在法国和瑞士是有立法先例的,在德国则未采取这样的立法。如何规定身份登记,还有必要探讨,但这不是本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