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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的研究起源于德国,发展于德国,兴盛于德国。起初,对期待权的发现与重视,源于德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分期付款并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在买受人将款项付清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享有的权益,超越了债权,又不是物权。期待权应运而生。国内外学者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对期待权可能存在的领域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在我国,期待权只存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也只有在此领域中,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保护才有价值。其他形式下,要么现有权利体系足以保护,要么根本不应确定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笔者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期待权是一项在某些权利要件已达成的前提下,人们据此对取得未来权利有相当程度的期待,而该种期待蕴含着且能够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并从期待权背后蕴含的利益及其理论意义、社会意义三个层面入手,确认了期待权的保护价值。在对期待权有了相当理解的前提下,笔者对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对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典型案例——“一房二卖”现象的分析,认为其本质在于期待权保护不力,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五个涉及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制度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除《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之外,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一房二卖”惩罚性赔偿制度均非典型的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的范例。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保护的缺陷在于没有从期待权的角度进行专门化、体系化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保护存在学界研究少、立法进度慢、制度衔接不畅、保护方法混乱的问题。最终,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各地法院应当通过制订相关指导意见的方式,规定何种条件下的房屋买受人在房屋所有权取得方面享有优先权,以解决诸如“一房二卖”纠纷之类的问题。同时,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对期待权的保护,并提出在期房买卖中改造预告登记制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保护期房买受人的期待权,在现房买卖中通过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价款支付进度(或买受人履约情况)、未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的原因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哪一手买受人应当受到期待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