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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拉开了在18个城市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序幕。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的表现,也是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实践,它独有的效率价值、谦抑宽容价值、程序民主价值及犯罪预防价值为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提供了方向,放眼国外协商性质的司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审视国内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刻不容缓。本研究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提出系统构建我国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协商制度的设想,通过重点分析认罪认罚协商制度的内涵以及它与其他既有从宽程序或制度的关系,明确该制度的实施理念,发现在具体实践中的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对认罪标准、协商幅度需谨慎把控,对与其他从宽制度和程序的衔接适用需全面梳理,对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处理方式需定纷止争。继而从实体和程序双管齐下,规范该制度运行,一方面通过明确各位参与主体的各种权利来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和反悔权的保障,特别注意被害人的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检察机关应对此特别注意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梳理认罪认罚协商的运作程序来规范该制度运行,比如对协商启动的方式、期间需明确,对认罪标准的把控、证据的合法使用需谨慎,对监督机制的细化需全面。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是当前特定环境特定时代下的产物,我们在了解其诸多益处的同时更需洞察其固有的局限性,通过制度完善使其更适应实际需要,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务必要兼顾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