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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领域中的共同加害行为,是多个加害人共同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型,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本质界定一直是困扰各方的学术课题和实践难点。共同过错说在坚守共同故意的主观本质的同时照顾到了实践中加害人主观方面共同过失的客观情形因此自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而在对共同过失进行系统的重构后,以共同认识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特征不仅实现了理论上的清晰透彻而且易于掌握,并且使得多数人侵权的框架得以构建。基于此,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则顺利展开,实现了判断标准的细化。在诉讼环节,应坚持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强调法院的释明义务,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并且在判决中明确内部份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