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权益保护的行政法思考——以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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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罪犯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的底层,是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对罪犯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最后屏障,但是在实际中对罪犯权益的保护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本文从保护罪犯权益的意义出发,结合罪犯张某在维权过程中的困境,提出要维护罪犯的权益,必须正确处理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此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监狱的法律性质;(2)监狱与罪犯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3)罪犯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权益内容。最后对构建罪犯权益法律救济机制作了初步设想。围绕以上问题,本文认为:(1)关于监狱的法律性质。借鉴大陆法系的理论,把监狱界定为“封闭性公营造物”,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刑罚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性质,应定义为一种行政机关。(2)关于监狱与罪犯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借鉴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把监狱与罪犯之间法律关系界定为营造物利用关系,并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来判断,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3)关于罪犯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权益内容。罪犯作为国家公民,除了依法被剥夺的特定权益之外,也仍然享有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罪犯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与监狱建立起特定的法律关系,是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应有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此外还享有基于罪犯的身份所享有的减刑、假释权,获得保外就医权。解决了如上问题,本文试从确立司法对监狱的审查制度、健全罪犯接触律师制度、完善罪犯与法院的通信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对罪犯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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