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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民主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的前夕,为了继续坚持革命斗争和发展经济,已经在解放区开办了一些煤窑,以供当地军民作为燃料之需。抗战取得胜利之后,解放区的煤窑迅速发展,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对各煤矿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其中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和成功的矿业法规,它的成功颁布和施行,帮助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开展对煤炭等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加工,促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工业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为争取解放全中国创造了物质条件,也为新中国矿业的开发和生产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首先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经济和政治背景出发,分析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的立法体系和框架。其次,深入研究整部暂行条例的立法特征,从立法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使我们对此部法律有一个整体上的宏观把握。再次,笔者对该部法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和阐释,主要是从矿业权的概念和性质、矿工保护和矿业用地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最后,对整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进行价值评析,主要阐释了其对矿业立法的现代价值分析。至于对当代的启示,笔者着重从矿业权的概念、矿业安全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从而得出当代矿业法律的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以期能更好地发展当代的矿业立法,为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