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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趋密切,中国也逐渐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投资大国,尤其是在我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背景下,更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去"全面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外国企业也随之"走进来",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贸易主体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商事仲裁因其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投资中产生的各种争议的首要选择。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能够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都可以以仲裁裁决违背其本国的公共政策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而且在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两个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上最重要的公约中,均有将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抗辩理由的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并不一致,这使得公共政策成为最有争议的抗辩理由之一。但公共政策自身的模糊性,使得各国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并不一致,这使得公共政策成为最有争议的抗辩理由之一。因此,本文立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国际立法以及若干国内立法中公共政策的规定,对有关公共政策的国内外学术观点进行具体阐述和评论,厘清相关理论学说,另外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认为当前国际趋势是狭义解释并审慎适用公共政策,同时将公共政策进行区分,认为只有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时才可予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指出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入手,同时参考国际先进做法,进而完善公共政策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