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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法的安全价值的体现。自然人死亡后,在民事财产关系方面主要留存两大问题:一是其合法财产的归属问题;二是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理问题。在遗产继承中如何平衡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不仅反映一国继承法的价值取向,也决定着继承法基本制度的设计。我国继承法十分重视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并建立了以有限继承为原则的继承制度。但我国继承法对此只是笼统规定了一个限定继承原则,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障碍。面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大量出现,继承立法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对受害当事人进行有效司法救济以平衡和保护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对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考察,结合我国实际,从现实利益需求出发,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就我国的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相关立法完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五个部分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论述,全文三大部分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调整下的两则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典型司法案例的介绍引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第二部分为继承法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制度沿革的概述和侵害债权人利益表现的分类。本部分首先围绕继承选择制度和遗产取得方式两方面对遗产继承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的沿革展开论述。其次,将债权人分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两类,分别就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和遗产继承中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展开讨论。第三部分为国外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本部分在直接继承和间接继承两种制度前提下,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为分类标准,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为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及主要原因。首先,从现行继承法对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缺失和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这两方面论述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其次,从现行继承法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限制和社会对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观念淡薄两方面分析不足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分别就完善遗产的接受与放弃制度、完善遗产继承范围的界定、设立遗产破产制度和完善遗产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