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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将自己的亲身感知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一般会选择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作证,在这其中需要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但从以往的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可以看出,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甚至直接拒绝出庭作证,这很可能会使案件失去重要证据。还有一部分证人即使出庭作证,其态度也较为消极,不愿配合案件审理工作,不能如实提供证言,从而加大了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因此为保证证人能够为案件的审理带来有效的、可靠的证言,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进行概述,探讨该制度的理论根据以及历史渊源,并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进行说明,从而对该制度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我国民诉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种现状,如出庭率偏低、证人在庭上提供虚假证言等情况,从而导致审判结果不公以及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其中最为普遍发生的一种情况便是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其受到心理方面、经济方面以及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等原因影响,从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其证言前后矛盾,甚至提供伪证,导致案件的正常审判被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时之所以不如实说出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除了一些证人意识不到自己的证言并非真实的以外,这其中还有部分证人是主观上故意作伪证。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探讨如何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相关问题。如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通过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构想、设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性措施以及建立免证权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建构,从而提高民事诉讼证人的出庭率。而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时不能如实提供证言的问题,可以从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设立宣誓制度以及健全证人证言的质询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解决,从而对证人内心形成警示,提高证言的真实性。且为了鼓励更多证人自愿出庭,还可对经济补偿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让证人没有后顾之忧,安心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