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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诱惑侦查,是刑事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和手段,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一直饱受争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现实的刑事侦查实践中已较普篇存在且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强调严厉打击犯罪,主张国家公权力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强调保护人权,主张程序正当的英美法系国家,对诱惑侦查都采取了比较宽泛的主张。由于诱惑侦查手段先天具有的欺骗性、诱惑性甚至有时会带有一定的非法性,使诱惑侦查手段使用的适法性问题一直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实际上,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又会产生一定的违法性,甚至带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控制不当会造成公权力的泛滥,破坏司法机关权威,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陷国家机关制造犯罪的嫌疑,从而会引发不可预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将诱惑侦查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加以法律规制,是现实司法实践活动所需要的。充分发挥诱惑侦查手段的积极作用,能够有利于打击犯罪特别是无明显被害人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隐蔽性犯罪和重大、复杂犯罪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并被多数国家所认可,但基于侦查权的法定性、主动性和职责性,诱惑侦查在各国立法上却没有被赋予足够的合法性,该手段一旦被滥用,即构成“警察圈套”或“侦查陷阱”,其与刑法、刑罚的根本目的以及人性伦理所相悖,不具有适法性。本文将从诱惑侦查的产生渊源、诱惑侦查的概念、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比较分析、诱惑侦查的适法性问题、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讨论将诱惑侦查纳入我国法律运行轨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未来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研究进行相关积淀。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诱惑侦查制度,然而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大量涌现与侦查技术相对落后,司法资源贫乏,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之间矛盾的日益凸显,决定了诱惑侦查手段在当前侦查实践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针对侦查机关已经将诱惑侦查手段应用于诱惑侦查实践的现实,积极推动其向法制化方向发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这既是当前打击犯罪的紧迫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本文着重将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类加以分析和讨论,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鉴于其违法性,应当被坚决地予以排斥;而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则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并主张在立法上加以肯定,使其真正获得相关的法律依据,为现实司法实践服务。诱惑侦查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其运用的合理性,只要其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不违背《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就应讨论构建其适法性的法律化框架,对诱惑侦查手段纳入立法虽应慎行,但对其进行法律制度体系内全方位的分析以及体系外的社会反思则是必需的。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关系到诱惑侦查手段的合理合法运用,同时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公正、正确的实施。因此,必须对诱惑侦查完善立法,一方面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另一方面扩大其积极作用,以适应现实侦查实践的需要,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