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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反映了夫妻生活的本质。不仅对婚姻家庭,甚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对于配偶权的研究并不充分,很多内容并未进行十分详细的研究。对于配偶权的定义、性质及内容亦存在着大量的争议。针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本文以配偶权的性质为基础,并且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讨论了配偶权的内容,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相互享有的专属于配偶的权利,并且任何人均应负绝对不得侵犯之义务。配偶权具有身份性、对内相对性与对外绝对性、专属性与平等性等四方面的性质。完整的配偶权包括六方面内容,即要求配偶保持贞操忠实的权利,同居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请求对方给予扶养、扶助的权利,夫妻生育权与住所决定权。配偶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在历史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保护经历了较为相似的阶段,如都曾经以夫权、名誉权对夫妻婚姻关系进行保护。其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保护在当初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配偶权作为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保护手段都已经较为成熟。但是其在我国仍然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在我国设立配偶权的诸多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以及偏颇之处。经过分析,我认为有关配偶权的立法争议主要在于对配偶权的性质及价值的把握上。配偶权在我国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我主要是运用了价值分析方法试图说明配偶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因缺失配偶权所造成的法律体系不完整以及对婚姻家庭不能有效的保护等诸多不利。并且运用社会分析方法证明我们需要配偶权去解决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口大规模流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夫妻情感生活培育等诸多原因所造成的问题。进而说明配偶权在我国应当存在并进行相应的立法。配偶权不仅应当立法,而且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配偶权能够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如果配偶权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的可行性,无异于一纸空文。这就达不到对夫妻婚姻关系进行保护的目的。当前,我国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我着力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并且通过实质内容及程序的设置,力求使配偶权落到实处。使得破坏配偶权的相关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配偶权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应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其中大部分的权利内容仍未被实际保护。希望能够通过这篇论文对配偶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其完善方面起到一些参考和推动作用,并且希望配偶权的设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并且增加社会的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