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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格权。[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难以避免的受到冲击,但是目前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隐私权概念进行明确,更没有一部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过于零散,只是体现在部门法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加之我国几千年来固有的封建文化和风俗传统,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事件屡有发生,有些事件中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严重程度,于是刑法作为社会防卫体系的最底线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就变得十紧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阶段,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与其他在刑法中对隐私权已采取相应保护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只是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和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罪等这几个罪名,还未能涵盖隐私权的全部内容,形成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更是任重而道远。因此,完善我国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就变得十分必要。本文的第一部分以以分析隐私权的概念和价值开篇,论述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按时间顺序总结了我国自建国后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历史进程,包含了我国刑法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模式、刑罚设置和追诉方式等方面;第三部分先是简单归纳了域外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概况,着重将其分为三种保护类型,并对这三种类型的比较研究得出直接型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在第二、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还存在着相关罪名较少、既遂标准过于严格、刑罚设置较单一和刑事责任追诉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中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相应地提出对策:不仅要在立法上确定侵犯隐私权罪,还要明晰侵犯隐私权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配置,并且确立自诉为主的追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