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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一种“现代税”,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作为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制已日臻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渐进的发展过程。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工商税收中收入增长最快,最有发展潜力的税种。然而,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又和税制本身的设计和完善有关,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其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历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共分七章。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出发,对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衔接、归属、征收范围的确定、费用扣除和税率设计以及其征收方法和纳税单位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个人所得税制的职能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现行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职能。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应如何定位呢?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的定位依据都不是很充分,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职能。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在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中央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央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进行政府宏观调节的重要工具。从其自身的特点考虑,将其归属于中央政府更具合理性。但这也并不完全否认地方政府有分享税源的权利。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确定为地方税,在短期内似乎是合理的。但长远看,弊端很多。收归中央,应是其今后的归属。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完全收归中央还很不现实,可先将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等时机成熟再完全收归中央。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衔接。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合理界定两税的纳税主体,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一个规范的对所有自然人征收的税种;二是实现两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三是消除两税之间的双重征税,可选择两税一体化的办法来免除。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其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范围,关键是居民身份的认定,可借鉴英、法两国的经验,我国现行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其征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但所得的具体含义以及其包括的范围则因国而异。本文对非法所得和附加福利征税进行了探讨,认为应纳入征税范围。 第五章 费用扣除和税率设计。通常,费用扣除包括成本扣除、生计扣除和特许扣除三类。费用扣除体现了对纯收入课征的性质。同时,为减轻和消除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各国纷纷实行“税收指数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4大缺陷。税率设计,通常是按照应税所得性质划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行发挥作用。其总趋势是降低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推行较为缓和的累进税制,税率设计还应简明。 第六章 征收方法和纳税单位的选择。征收方法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依赖于源泉扣缴,而对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规定较窄,且未建立起一套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对纳税单位的选择有多种形式,概括来讲,有个人制和家庭制两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制。那么,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何在呢?本文对此做了分析。 第七章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若干探讨。一是考虑税法的连续性,本着简化规则、便于操作的原则,完善现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以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中心或主要财富坐落地是否在中国确定“永久住所”,时间标准当中加人连续或累计的限定,并将六个月定义为183天;二是建立“双向申报制”和家庭申报制,同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实行科学的源泉控管;三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弹性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实行税收指数化,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四是改进征收管理方法,实行按月预扣,按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