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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属于刑法学的基础理论范畴。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及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正确认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已成为正确解释刑法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刑法迈进“罪刑法定原则”黄金时代的今天,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才能科学界定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从而进一步改变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内容和价值等层面上存在的诸多不足。全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解释的形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流变过程密切相关,可以说有何种类型的罪刑法定观就会有不同理念的刑法解释观与之相适应。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轨迹却表现出了与国外完全不同的特点。但这两种刑法解释的发展模式无疑都应当受到刑法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可以说,刑法司法解释的总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但另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并非完全依附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又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着价值层面的修正。刑法司法解释之所以能够被大规模的采用,关键在于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自身的制约机制,即在突破绝对罪刑法定严格规则的刻板僵化和机械的同时,又自觉的遵从立法的本意和法律规范的实质适用范围,弥补了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因此,与现代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意蕴不谋而合。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的使命就是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二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的理论。确立何种目标、把握何种限度是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键所在。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在国内外历来就有“主观说”、“客观说”两大阵营,其中又可细化出不同的学说。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即刑法司法解释探究的目标不在于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而在于探求和阐明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司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