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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简称逃税罪)。非常准确的定性了该罪的本质特征,对今后我国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但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有关“逃税罪”之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鉴此,本文着重就逃税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研究。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逃税罪的主体”。从纳税义务的来源入手,就纳税人的概念以及逃税罪主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阐述。对几种特殊的纳税主体能否成为逃税罪主体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扣缴义务人不能成为逃税罪主体,分析了税务代理人构成逃税罪的几种情况,对特殊的单位形式是否构成逃税罪进行了分析,对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经营方式中逃税罪主体以及无证经营者、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逃税罪主体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逃税罪侵犯的客体”。通过对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的几种主要观点对比,本文认同“法益论”的观点,针对逃税罪,主张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财税收入权。对逃税罪的侵犯对象和目的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逃税罪的主观方面”。逃税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论述了逃税罪故意的认定,提出逃税罪主观方面可包括间接故意,最后对逃税罪主观内容的目的和动机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逃税罪的客观表现”首先分析了逃税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然后对逃税罪“数额加比例”定罪模式进行了评析,指出了“数额加比例”定罪模式的弊端,并从逃税数额、应纳税额、计算期间、多次逃税、累计计算等影响到逃税罪定罪几种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具体修改内容进行了总结,对逃税行为采取概括式表述、不申报的规定、数额标准改变、扣缴义务人只采用数额定罪、免责条款的规定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