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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它们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本国的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德国和法国最具代表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保障民事主体权利和司法公正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开始尝试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设立证据开示程序便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强他们在诉讼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点,确定法庭审判中证据审查的范围,防止证据突袭行为,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促进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平等对抗,体现诉讼程序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保障措施,使得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强制效果。因此,在借鉴国外证据开示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对于确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在该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公正价值、效率与效益价值,及其体现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目标的价值。通过分析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为论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考察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主要介绍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并对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对策。笔者在借鉴国外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启动、法官在开示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当事人在证据开示程序中的权利、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法律后果、改善证据开示制度运行的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