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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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确立最大诚信原则以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先后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介绍了各国学者为探寻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所提出的各种学说,比如伦理道德说、利益平衡说、立法者意志说、混合说等等,同时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缘起和发展历程。本文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文章在对以上规定的分析和论证后指出了存在的不足,比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重大过失”情形没有可参照的标准;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未作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出险时的及时施救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也未作规定;保险人可以以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规定有失妥当;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不可抗辩应规定例外情形等。针对这些不足,本文逐一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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