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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然而现实中这一群体却屡遭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忽视、虐待的事件频频发生。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时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监护监督制度通过规范监护行为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在国际社会倡导并推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背景下建立并逐步发展的,由于起步晚、立法经验不足,加之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监护,我国现行法律设置了救济性监督,缺乏预防性监督,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结合监护监督的理论基础并参考域外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现状。该部分梳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撤销监护资格第一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司法现状,归纳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立法较为分散,且规定的过于笼统而缺乏操作性,监护监督的司法现状也并不乐观,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亟待完善。第二部分介绍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理论依据。首先,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发展均不完善,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与监护人完全不对等,在监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次,监护的属性逐步从权利发展为职责,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理念也逐步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最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再只是家庭责任,逐步过渡为社会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十分必要,监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规范监护行为,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情况。该部分阐述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现状,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虽互不相同但各具特色,对保护本国未成年人权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考察域外的立法经验,探求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主要包括确立监护监督的基本原则,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主体,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措施及配套机制,明确监护监督中的法律责任及监护监督终止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