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广播组织权是邻接权的一种,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有关于邻接权的保护,不论是以邻接权的概念直接规定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还是以其他形式给予保护,其相关规定的蓝本都是《罗马公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经显然不能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关注广播组织研究的新课题,不仅仅是新的广播组织高声呼吁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目前关于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罗马公约》、TRIPS协议的研究上,各种新的广播形式不断涌现,参与信息传播的实体也不断增加,加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盗播广播组织的节目信号也越来越容易,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开始讨论更新广播组织权利,提高广播组织邻接权的国际保护水平等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连续召开会议,秘书处编拟了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草案的文本,各成员国专家和代表也提出了其他的草案文本以供会议讨论,2006年9月提出的《广播组织条约草案》SCCR/15/2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最新法律文件。
从实践中看,广播组织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最初仅将自己看作是作品的使用者,一贯通过取得作者的许可而使用作品。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广播组织认为他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技能和资金制作的节目被他人轻易的盗播或无偿使用是不公平的。于是,广播组织主张通过立法来保护其利益。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经成为邻接权中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国在广播组织权制度中也同样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对广播组织,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的概念不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不够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给广播组织权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其他国家也在不断更新自己的国内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也在紧锣密鼓得通过新的条约来保护广播组织者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广播组织权相关条约的分析及对各国相关广播组织权的横向比较,来寻求解决我国面对新的形势在立法层面上面临的问题。在研究广播组织权的过程中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了广播组织及广播组织权的定义,另一方面也从广播组织的实践中分析其权利的价值。将广播组织权的思路延伸到网络坏境,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本文在结论上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对广播组织权的限制上都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深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相关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我国对广播组织邻接权的研究很少,因此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比较借鉴的方法了解他国及相关公约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以期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可以使我们的广播组织权制度更加合理,从而使广播组织权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又能更好地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本文主体部分包括四章:
第一章讨论广播组织及广播组织权的概念及其源起的发展和历史沿革,明确论文所探讨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并研究广播组织权在邻接权体系中的定位。
第二章讨论我国现有广播组织权的现状和目前面临的挑战,基于技术发展对广播组织权制度造成的冲击,以相关的立法为基础,主要对广播组织权的内容问题进行探讨。并引申到数字环境中的广播组织权。
第三章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四章以我国的立法、司法建议为落脚点,对广播组织权客体、主体问题进行了拓展,对广播组织权利的内容也进行了探讨;同时分析了广播组织权的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