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旨为在总结我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究如何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并将这些经验上升和转化为制度以固化既有成果。我国传统行政层级管理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层级设置过多,导致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出现了诸如官僚主义作风之类的许多弊病,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继续发展。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就是要借鉴西方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理论,简化中央到基层政权的财政级次,适当扩大各个层级的财政管理幅度,以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管理效率。当前我国国内实际存在的市管县行政管理体制发轫于上世纪50年代末,初步形成于80年代,当时的初衷是通过市管县体制来带动邻近县域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上说,确实起到了壮大城市经济力量和规模,打破城乡二元经济分割的不良状况,以及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并提高城市知名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前进,原本只是虚化的市级地方行政机构,不断演变为实际存在的一级政权,而且出现了很多问题和弊病。我国市管县体制存在的弊端如下:首先,市管县体制严重限制和阻碍了县域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市管县体制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提高了行政管理成本:再次,市管县体制助长了地区保护主义,造成了经济上的地区分割。在当前来看,省直管县改革在逐步实行当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促进了农村和广大县域经济的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第一,提高了大部分地区地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减少了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层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运作效率。地方财政管理层级的精简,符合西方管理学中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第三,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均衡发展。自国内各省份陆续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十分显著,有目共睹。但随着该项改革的渐趋深入,各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多,说明了改革推进所遇困难趋于复杂。具体如下:第一,省对县的管理幅度大幅增加,管理难度也随之上升;第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与现行市管县行政体制产生摩擦;第三,造成了事实上的市县之间权益博弈和不利局面:第四,不利于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培养和形成;第五,随着市级政府职能的逐步虚化,市级行政部门成员的安置和市级政府职能的转变将给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带来很大的阻碍和挑战。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省管县改革必须与我国国内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我国由于国土面积广大,民族和人口众多,各地地理情况和经济发展形势差异较大,所以该项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和一套标准,而应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地理环境的优势,浙江省在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前列。该省从建国初期的50年代开始,就一直实行财政上的省直管县制度。1992年,浙江又对13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扩权改革。通过这样的扩权强县改革,使得县级政府在财政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与地级市平等的权力与地位,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得到解放,县域内的诸多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经济力量有了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和市场空间,从而县域经济的活力被充分调动起来,将极大地促进省域内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管理的改善。与此同时,浙江省还开始了行政人事权力上的省直管县改革,即县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包括一把手和二把手的任免权限从市级政府直接收至省政府,实行既管人又管财的省管县制度。浙江省能如此快速顺利地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由其独特的历史和地理环境和条件决定的。浙江省全省陆地面积较小,从而决定其所辖县份数量也较其他省份偏少。由于县份总数偏少,使得浙江省较国内其他省份而言,更容易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据上文所述,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牵涉到管理学中的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理论。在管理层次缩小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必然扩大,从而增加上级对下级的管理难度。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后,原来的省市县三级财政缩减为省县两级,那么,省对县的直接管辖数量即管理幅度随之增大。但就浙江省而言,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其县份数量的偏少,即省对县的管理幅度并无较大的扩大,因而其实行有效管理和调控的难度并没有太大的上升,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也就更容易一些。湖北省走的是先扩权后直管的两步式改革道路。这是由湖北省地处我国中部地区的特殊省情决定的。与东部地区相比,湖北不具备经济发达的先发优势,也不具备近海的地理位置优势,县域经济尚不十分强大和活跃,相当一部分地区仍必须部分或全部地仰仗于地级市的带动扶持和中心拉动作用,因而不能照搬浙江模式,不能在省内全部地区实行一步到位。而与西部地区相比,湖北省又具有其自身的相对优势。尤其是武汉及其周边区域,由于其“九省通衢”的优越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以及长期以来的经济较快增长,城市化水平较湖北省内其他地区要高,郊区区县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可以考虑直接实行省直管县改革。安徽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走的是渐进主义的改革道路,即循序渐进和稳打稳扎的稳妥推进路线。山东省的做法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度,即向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落后的不发达县份进行经济上和财政上的各方面的援助与扶持。与此同时,山东省采取了人才支持落后地区的政策。吉林省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大体上与浙江及安徽等省的作法相类似,如扩大县级政府和市政府的财政权限,弱化地级市的财政功能,扩大县市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权力等。但在此基础上,该省采取了若干创新的政策,如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科技创新属于创新,制度上的创新也属于创新,并且同样重要。吉林省根据其特殊的省情,进行的转移支付和各方联动合作,即属于对该项改革的实施方式和具体制度的创新。该省的这一作法不仅为其自身提供了合适的改革具体措施,而且也为国内其他省份(及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了一种可以学习和研究借鉴的全新模式。从长期看,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必须与行政层面上的省直管县改革相配套,即不仅仅是财政上的改革,而是从行政等层面上的全方位的改革,将形成省县(市)两级地方行政权限,以实现省直管县改革的终极目标。但从短期看,由于国内各省份的各自省情具有各具特色和优势,以及差别较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不可能实行一步到位和一刀切的改革方式,只能而且必须遵循循序渐进和分布推行的渐进式的改革步骤。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就是要改变市管县体制下基层财政困难和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打好制度基础。这就势必造成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能的重新定位,即其职能应限于对各自所辖区域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宏观调控上,由直接或间接参与各市场主体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变为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各微观经济主体即各类企业创造和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环境。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之后,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之间由于权限的相互调整和重新定位,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新洗牌和重新布局。而在重新界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和职能时,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相互分工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必须划分清楚职责和界限,政府只干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市场主体也必须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规律范围内履行其职能,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新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功能和行政管理权限都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变,以前市管县财政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不利局面将被打破,从而基层财政困难问题将得到缓解。但这一局面还需以法律或某种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维持和巩固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既有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在普遍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后,省政府直接与县级行政单位实行财政对接,从而一改过去市管县体制下县级和基层财政困难的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局面。这就使得省财政必须直接向县级及基层财政提供规模更大的财政支持,使县域经济特别是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的县市能获得比较充足的财政资金,以确保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扩权强县目标得到真正的实现。中央政府还需规范和完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一套完备的财政激励考核系统,因地制宜并创新改革方式。此外,还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配套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中几个典型模式的分析和总结,来探究今后一段时间如何系统地继续推进这项改革,并形成较为完备的总结性制度以推广到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