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责任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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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学上的重要概念,刑事责任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地位的重要性和内容的复杂性。首先,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刑事立法、司法活动都是围绕着设定、认定和实现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其次,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中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都存在许多争议。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刑事责任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试图采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来探讨人格责任论相关问题。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笔者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传统责任观提出质疑,主张应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重构责任制度。有责性是对犯罪人实施行为时心理状态的无价值判断,是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归责要件。刑事责任是行为构成犯罪后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一种刑事负担,是在结果意义上来理解的概念。此外,笔者对中国刑法学中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据的理论做了梳理并加以述评,提出关于这两个问题的看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学和中国刑法学中刑事责任理论的比较分析,笔者主张:其一,大陆法系刑法学和中国刑法学中刑事责任的内涵相同;其二,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应采人格责任论。第二部分介绍人格责任论的基本内容。人格责任论是对行为责任论和性格责任论的并合,反对片面的将行为或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人格责任论的基本观点是,刑事责任的根据首先是行为责任,其次是人格形成责任。人格责任论既注重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兼顾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相统一的责任观。由于犯罪人格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在犯罪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犯罪之后继续保持,人格责任论不仅回顾过去人格而且预测未来人格,因而人格责任论又是回顾责任和展望责任相统一的责任观。第三部分论证人格责任论的合理性。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证人格责任论的合理性,即刑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人格责任论是主客观相统一、回顾与展望相统一的责任观,契合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和刑罚目的二元论的精神。犯罪心理是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犯罪是犯罪人格的现实化。行为人在具有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消极堕落的人生态度并因此而形成犯罪人格,其犯罪人格的形成也具有可谴责性。刑法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和维护秩序,而犯罪人格却是对刑法规范的背反,因而值得谴责。第四部分探讨人格责任论的实践意义。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定罪、量刑和行刑都应该以人格责任论为指导。在定罪过程中,对客观上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如何定性,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往往可以产生决定性作用。在量刑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其次是犯罪人的犯罪人格,二者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根据客观危害和犯罪人格确定的刑事责任,既满足了报应的要求,又有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行刑过程中,重点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化,根据其犯罪人格的矫正状况决定刑罚执行的变更,从而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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