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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关于它的研究成果已经不胜枚举。然而,其中具体理论问题的答案,却又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对立。本文通过对立法精神及法学理念的分析,对结果加重犯中的一些有争议的基本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认为:1、结果加重犯包括三种类型,基本犯为故意犯,加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类型;基本犯为故意犯,加重结果为过失的情形;基本犯为过失犯,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情形。不存在基本犯为过失犯,加重结果为故意的类型,对此应数罪并罚。2、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新复合形态理论,它以复合形态理论为基础,吸收了危险性说的优点,即由于基本犯具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行为人仍予以实施,表明行为人具有严重地违反注意义务的性格和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与反社会的性格,同时行为人的行为现实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并对该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这样既调和了责任主义,又避免了危险性说的以结果责任为其理论根据之嫌,同时也能说明行为人刑罚被加重的根据,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把握为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其至少过失的引起的重的结果发生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3、结果加重犯中存在未遂形态,包括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及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前者仅存在于对加重结果持直接故意心态的结果加重犯类型,亦即行为人基于直接故意实现加重结果而着手实行了基本罪的构成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加重结果未出现。由于基本罪的结果不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基本结果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的成立,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的结果而着手实行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构成行为,基本罪的构成结果发生了,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图的加重结果未出现。例如行为人为抢劫财物采取了杀人的暴力行为,劫取财物既遂,杀人的结果未发生(或仅造成轻伤),应该以加重法定刑为标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的结果而着手实行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构成行为,基本罪的构成结果未发生,同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图的加重结果亦未出现。例如行为人为抢劫财物采取了杀人的暴力行为,不但劫取财物未遂,而且杀人的结果也未发生(或仅造成轻伤),也应该以加重法定刑为标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基本结果没有发生而加重结果已经发生,应论以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罪,而不能论以结果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