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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调整“不当得利”问题的规范群是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出发,以原本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一体涵摄因之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称为不当得利法。英美法则有按照救济方式对诉讼进行分类的传统,对调整“不当得利”问题的规范群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以原本作为法律效果的“返还”一体涵摄产生该种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由于侧重强调其回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的救济手段,因而在表述诉讼和救济时,多用返还将其与合同和侵权之诉相提并论。返还法已日趋发展成为继合同法、侵权法以外的英美债法的第三大法域。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相比,返还法是英美法中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并且由于这一学科的相对年轻性,导致其在一些相关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不是对构成返还法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的一一释明,而是通过考察返还法的发展历程及其现实状况,进而挖掘潜藏在具体规则背后的、更为深层次的,诸如结构、功能、运作逻辑及其内外张力等能够反映其实质的规律性问题。英美返还法中各种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采用经验主义的方式逐渐累积而成的,其浓厚的历史延续性,注定了只有从法律史的角度对其加以解读才具有合理性,才能真正理解相关规则和概念的内涵。通过历史地再现不当得利一般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产生及发展情境,旨在发掘返还法得以产生的源头及原因。同时,通过对构成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各个要素的具体内容、特定价值以及实践意义的现代法上的解读,提出了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二分结构的划分方法,以更好地探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对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本质和外观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充分考虑返还法的基础结构配置和制度功能之间的联动作用。在探究返还法现有的制度构造固有缺陷的同时,通过提取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中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功能,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对其重新排列组合,以更好地实现或反映其运作机理和价值义理。从制度功能区分的角度,考察在整体私法体系中,返还法如何与其他私法制度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以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和效果。并由此论证了在无效果合同的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旨在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回超出对方当事人应得范围之内的利益,在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均不可得的情况下,作为对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必要干涉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从被管理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消极获利的角度,旨在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其本应支出的必要费用,实现了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有效兼容;不法行为引起的返还,旨在要求不法行为人交出因不法行为所获利益,其有效地弥补了以损害赔偿为重心的不法行为救济机制的缺角。人类的智力原理,虽然由于能力各有不同而有细微的差别,但其对理想标准的追求则始终是一致的。英美法固有的文化品格及独立的发展道路,造就了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及法律价值模式,使得法律本身不被视为逻辑推理的产品,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是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对大陆法系的学者而言,由于很难摆脱其固有的从抽象法律规范到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演绎式推理的方式,当然地强调法的合理性、逻辑性,而先入为主地指斥作为对立面的英美法没有内核、缺乏体系。但实际上,这仅仅是对英美返还法的一种天生的偏见或习惯性的误解。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而言,英美法和大陆法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凭借着各自的传统和一些历史的偶然,通过权利的界分或行为的区分异曲同工地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它们虽然在处理问题的技术方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却发挥着相似的功能。以英美返还法为逻辑起点,通过比较法的考证,冲破法律概念、体系结构、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尝试着用大陆法系的方法对英美法做一些解读,从不同法律的差别中发现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然后,再努力克服民族情结对形式的偏爱,以增进对英美返还法内部结构、运作机理、价值功能的理解,真正明了两大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架起沟通与理解的桥梁。并以此为契机,从中国需要之维来汲取英美返还法的营养,为未来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模式提供可兹借鉴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