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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民意的重要表达渠道,但因其门槛较低,也成为犯罪的高发地。而网络有偿删帖就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从理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是值得商榷的;同时,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行为的定性也存在差异,有偿删帖行为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例如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鉴于有偿删帖行为可能触犯数个刑法罪名,若定性不准确,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不能做到罚当其罪,也易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因此,本文对有偿删帖行为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对司法解释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阐述。本文主要对有偿删帖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概述,主要包括有偿删帖的特征、参与主体、入罪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先对有偿删帖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厘清,之后再对其是否合理进行说明。在对基本问题进行厘清之后,笔者对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将有偿删帖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产生质疑,该部分主要阐述司法解释对此行为的定性存在哪些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和说明。在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以非法经营罪论存在哪些不合理之处后,笔者认为应该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定罪标准:第一方面是从参与主体角度来具体区分,即根据参与主体中有偿删帖委托者、有偿删帖提供者、有偿删帖实施者的不同,所构成的罪名也应该存在差异。第二方面根据删帖方式的不同,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