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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问题。公司法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都已经被学界广泛探讨,但是却很少有人论及公司法的和谐价值。和谐作为公司法应当追寻重要价值目标,对于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第一章是对公司法和谐价值的总体概述。当然为了说明和谐是公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文章首先对和谐的词义进行了详细辨析,接着介绍了中西方有关和谐的不同阐释,进而提出:和谐的本质就是系统中不同部分、不同要素的良性运动和协调发展。文章通过对法的价值一般理论的介绍以及对公司法其他价值的评析,提出:和谐是公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和谐价值与公司法其他价值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明显差异。第一章的最后一节论述的是和谐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意义。指出和谐价值有三大重要作用:一,促进公司法上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协调共生;二,促进公司法不同调整方法的协调共生;三,促进公司法不同价值目标的协调共生。本文的第二章探讨了和谐价值在公司法中的实现机制。和谐价值的第一种实现机制是:公司法上各主体之间的自由协商。因为公司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部商人自治法,必须要以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而且不同主体的自由协商也是公司法上达至和谐目标的最常见形式。和谐价值的第二种实现机制是:政府的强行干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主体缔约地位不平等的弊病,必须要通过政府的强行干预进行矫正。但是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所以说政府强制干预的合理限度就是防止“私人强制”的出现。和谐价值的第三种实现机制是:司法提供救济。公司法是一部私人法,但是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相互压迫也是非常明显的。政府干预有其天然缺陷,不可滥用,而司法的事后救济则可以避免政府干预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文章的第三章阐述了新公司法修改对公司法和谐价值所作的回应。主要体现为:一,通过增强公司法的自治性回应和谐价值;二,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回应公司法的和谐价值;三,通过增加股东的起诉权来回应公司法的和谐价值。在第三章论述过程中,针对公司法修改对和谐价值的三方面回应都通过实例进行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