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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官”是09年新出现的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模式,在河南、上海、广东等地都存在并都各具特色,主要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推选或法院委任当地德高望众人士、退休法官、现任法官免费调解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后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法官”在各地的运行情况参差不齐。
各地设立“社会法官”的目的都是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但“社会法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试验,还有许多缺点导致其不能满足人民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其中最大的缺点是缺乏专业性。
“社会法官”这一制度是在经济发展,社会纠纷猛增的背景下出现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积压但仍需要完善。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