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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2001年修订《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后,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探望权的行使既可以帮助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对子女表达关爱与保护,并深入了解子女的学习情况与生活状况,有利于亲子关系的维持,又能够弥补子女因父母离异而受到的伤害,促进其积极人格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化,面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探望权问题时不免会遇到立法规定难以发挥其效果的尴尬境地。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新型问题——祖父母隔代探望权与异地探望的权利行使入手,通过对域外法的比较分析,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完善我国探望权立法和司法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引言部分首先介绍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次描述和评价在探望权领域和亲子关系领域中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指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最后简单总结了本文的创新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探望权典型案例的介绍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选取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则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通过案件事实的梳理和裁判要旨的归纳,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衍生性的思考,从而提出有关探望权的新问题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该部分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入手,对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外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国外有关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学说,从法理基础、伦理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角度论述了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总结了祖父母享有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异地探望的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建议。该部分通过对立法规定的分析和搜集案例的归纳,总结了我国异地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选取了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异地探望案件中的权利行使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异地探望的权利行使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结论部分主要是对第一部分探望权典型案例的评价与第二、三部分分散建议的整合。通过上述部分的梳理、分析,本文对于探望权主体问题与异地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脉络。该部分首先针对法院判决中的争议焦点,从本文所持的观点出发,对法院的判决作了一个客观的评价。其次,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出发点,总结第二、三部分的完善建议,从立法原则、探望权主体、异地探望的权利行使方式这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