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经过随后各国多年的努力,中国—东盟自贸区于2010年全面建成。而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东盟成员国也都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作为现今经贸国际法领域中的一项标配,已成为国家间角逐的重要方面,而其地域性的特征及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又导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发生问题,从而引起知识产权的争端。我国目前经常面临知识产权在东盟地区被侵犯而得不到当地国内法救济的情形。中国—东盟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本文所提出问题的特殊背景和立足点所在。首先,东盟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但是东盟内部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一直在持续推进。再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一东盟经贸关系发展非常迅猛,知识产权争端也随之更多涌现。最后,在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通过TRIPS-Plus条款持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应对,参与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一个很好体制基础。目前解决中国—东盟区域知识产权争端主要有三种途径: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争端解决机制和CAFT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前两种机制较为成熟,但也有对中国—东盟地区国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通过TRIPS协定的引致条款,知识产权争端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价值观念上的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WTO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参与极不平衡。因为大多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都会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包含的范围内,ICSID也成为知识产权争端的一个重要解决途径。中国和大多数东盟国家都是《华盛顿条约》的缔约方,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可选择ICSID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中国对条约作出的保留,该机制不得适用于中国政府作为争端一方的知识产权争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建立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之上,而该协定也并非专门的处理知识产权争端问题的协定,该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从法规本身还是实践上来看都不完善。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至关重要,在“一带一路”下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新的历史时期,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将大有裨益。如何选择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路径需要各方面理性的审视,而在CAFTA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制度会是放眼未来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