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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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发扬光大,它是指因侵权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向原告承担了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额外承担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具有惩罚、遏制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两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因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的“同质赔偿”的原则相违,所以遭到大陆法系立法者、司法者的一致反对。但近年来,由于大工业时代的出现,为了保护“弱而愚”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又重新映入大陆法系法学界的眼帘。我国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一章中也单独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内容相对粗糙,实践性较弱,难免会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最终落空。作者在通过深入研究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比较分析各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内容,特别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综合提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内容。首先要在法条方面进行完善,主要有“明知”内涵的确定,惩罚性赔偿应限定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以及惩罚性赔偿可与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适用这三部分内容。接下来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可以承保等各方面内容,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发展惩罚性赔偿,以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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