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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兴未艾,但制度实际的存在并不能肯定其合理,理论的研究也少有回答制度的依据。为此,刑事和解制度在出现之时就产生了矛盾的局面:民众中存在许多对刑事和解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实践中却不断地有公安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制定和解规定并试行实施。但没有解决改革的依据,各地改革的试验也是小心谨慎,刑事和解只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但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刑事和解存在法律依据,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进一步细化程序,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已经开展的刑事和解试验的有益经验,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刑事和解概述。主要介绍刑事和解的概念,从概念出发明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只限定在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且被告人需认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才能适用和解。之后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和追求的价值进行探讨,对民众关于刑事和解的质疑及刑事和解价值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最后比较刑事和解与相关制度的异同,明确刑事和解是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各地进行的刑事和解试验实践。本部分选择以北京市朝阳区、广东省珠海市、浙江省义乌市和江苏省扬州市的刑事和解指导意见为参考,分析我国刑事和解试验的一些特点,突出指出现行的试验存在有益经验,但也有不足。由于各地对法律依据的认识不足也导致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这必将会阻碍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第三章分析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分析、解构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制度存在法律依据,认为和解不起诉制度属于酌定不起诉的一种情形,和解起诉制度也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只是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程序。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合理的规定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提供了空间。第四章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程序构建提出建议。刑事和解程序的设计应遵循效率与公正的原则,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结合和解不起诉与和解起诉制度的特点,在和解主体、适用的范围与条件、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和解协议对强制措施的影响、和解公正之保障及和解的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