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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的案件快速增长,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尤其是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招致网络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悬而未决。本文通过阐述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认定现状,分析指出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规则”适用于商标间接侵权带来的问题,进而结合国内司法判例提出了回归商标法上重新认识有关间接侵权的规则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认定方法。具体包括:第一章绪论,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和文章内容结构。第二章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的界定。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可分为C2C、B2B与B2C三种类型,单纯地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认定为间接侵权,对于直营店铺,如果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不是商标间接侵权。本文讨论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构成间接侵权,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第三章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现状,根据三个典型的司法案例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的规则为“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规则”。两大规则原本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认定规则,适用于商标侵权,引发了四方面的问题。第四章内容为从商标法上寻找商标间接侵权规则。提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确定了商标间接侵权规则。商标间接侵权以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明知而非应知侵权事实的发生。美国司法判例内容,相关判例也表明间接侵权的主观判断需以行为人明知具体侵权事实为条件,应知或概括知晓侵权行为不宜认定构成侵权。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该指令可否适用于商标间接侵权。相关司法判例也未表明可以参照适用《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第五章就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作了详细论述。文章首先提出认定主观要件的法律规范应当选择《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其次,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主观故意需区分明知与应知,知道内容应当是具体而非概况性的,不能适用“红旗规则”认定故意。文章还提出,认定明知的方法有许多,改造后的“通知-删除规则”是推定行为人明知最简单、有效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通过直接侵权人自认、消费者投诉等客观外在进行认定。最后指出,要在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裁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