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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作为解决海事争议的一项重要手段,已不容置疑地成为各国海事立法及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船舶扣押不仅为法院取得管辖权提供了依据,也为海事请求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担保。随着船舶扣押的这两项基本功能相继得到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船舶扣押制度似乎已经进入了一个趋向认同的时代。事实则不然。因为两大法系对船舶扣押理论基础的认识在历史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其操作依据至今仍各不相同,国际公约也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对其进行了大致的统一,所以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且因各国间司法管辖权的矛盾在短期内不可能消除,经国际公约协调后的船舶扣押制度本身在适用时也会在国家间产生司法冲突。加之因船舶本身流动性强和价值巨大等特点,使得这种冲突更为明显。这种冲突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加以解决,以实现国际扣船法律制度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在第一章,笔者拟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历史发展进行分析,并考察国际公约对此进行的协调及我国立法的借鉴。英美法系的扣船制度与对物诉讼密不可分。作为一项古老而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对物诉讼在英美法系海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且已将其影响力波及到大陆法系各国;而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大陆法系的扣船制度也因其逻辑性和实用性而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公约对各国扣船制度的统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的扣船立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后,由于吸收了国际扣船公约的先进理念,已处于世界先进之列。第二章对船舶扣押制度可能导致的国际司法冲突,即各国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扣船担保涉外效力不足而引发的矛盾进行探讨。在第三章中,笔者试图寻找几种可能的解决司法冲突的途径,主要包括以立法的方式明确扣船管辖的非专属性和非优先性,并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对扣船管辖进行限制;同时,通过赋予在我国取得的扣船担保以涉外效力,并保留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中向外国法院申请扣船以取得担保的权利,来解决扣船担保效力的问题。第四章对扣船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多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问题,即错误扣船和重复扣船、多次扣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