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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作为侵犯财产犯罪属于多发类案件,在基层审判中尤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犯罪形态的规定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一般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理还有转化型抢劫罪三种形式。其中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法律拟制的条款,它因三种前提行为(盗窃、抢夺、诈骗)在特定的情景下自身性质发生变化,最后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种犯罪,这就说明其行为模式和社会危害性与普通抢劫罪有相同之处,但它的前提条件和转化条件又具有内在的独特性,使得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过程更为复杂,理解和适用上也就存在因人而异的现象。所以,本文就以盗窃转化型抢劫罪为研究对象对转化型抢劫进行研究,即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按照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为介绍张某某抢劫案的案件详情,裁判结果,从而引出四个争议焦点,接下来的四个部分分别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逐一解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首先,普通盗窃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在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是否转化为抢劫罪观点不一,但是从罪、刑、罚相适应的角度,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更为合理,而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罪名;其次,在暴力程度明显没有到达轻伤以上后果,也不是在盗窃行为现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转化?实践对暴力实施的现场和程度该如何限定,通过剖析不同学者观点的利弊,建议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包含立即追击的现场,而且暴力的程度也应该是对他人心理或生理上不能、不得反抗即可;再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景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实际暴力实施者,这种犯罪性质的转化是否要嫁接到未实施暴力的成年同案犯身上,而施暴的未成年人本人是否应被追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抢劫罪的主体包括相对责任年龄,如追究同案犯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不追究未成年人转化行为的后果,完全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念;最后,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本文将通过分析各种学界观点得出肯定答案,同时转化型抢劫是否以行为人最终实际获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同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