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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针对商业银行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及监管乏力的现象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不正当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本文首先界定商业银行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有其自身的正当性,一般作为服务的对价或是作为商业运营的成本。确定后文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制研究与探讨的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制现状较为侧重行业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以内,不同收费项目适用不同的定价类型,定价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接受监督,信息披露制度较之前更为细致,但缺乏针对性的反垄断法规制。针对前一部分的现状分析,指出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行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与反垄断法规制的缺失两方面,并理清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规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服务是否涉及公共性以及是否可以展开有效竞争;通过对西方发达经济体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定价权应交给银行市场,二是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三是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加强反垄断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规制作用,五是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分配模式需要考量我国实际现状;为此,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制的重构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明确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协会的界限;信息披露的有效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反垄断法,完善商业银行垄断行为认定以及行为豁免,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明确反垄断执法主体。文章重点在于通过完善商业银行反垄断法规制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将定价权交给市场。保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制的权责分明、合法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