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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问题也相继出现,并且冲击着传统法律,这引起了很多国内外法律学者的关注。本文就是针对网络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定主体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便实现网络交流的机构,它在现代化的网络服务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涉及到各个领域,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也五花八门,这也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我所要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利益直接发布未经本人许可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第二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人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般观点,那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利益自己从事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犯罪行为,根据民法规范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没有什么可争论的。相反,那些没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没有直接参与到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却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好的犯罪平台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通过研究我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用户进行正常信息交流提供空间、技术等服务的中介,如果在他人进行网络侵权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参与,而是建立一种正常的网络信息传递的系统,那么其就不会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在此过程中获利,那么他就要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及时清除侵权信息防止危害扩大的义务、保持中立的义务、协助调查的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其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我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利于兼顾各方利益,促进网络的发展。本文就是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能为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