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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公司法》将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纳入我国的司法框架中,这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但是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短短两个法条可以全部涵盖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数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增长,但是在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否认制度的相关条文却少之又少。这种不对称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人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其天然的特性导致相对于其他多股东公司来说缺少事前预防机制——内部的监督与制衡。由此可以看出法人格否认制度这种事后的制约措施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是举足轻重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针对一人公司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但是一人公司的类型不仅仅限于自然人为股东的情况,还有我们常说的母子公司即法人为一人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国情而产生的国有独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而且判断某一一人公司当前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除了要考虑其是否具备一般要件外,还要思考其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遵从特殊规定。但是目前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会看到很多类似情况的案例却有着不同的判决。基于此点,理清法条之间的脉络关系也是极为重要的。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直接适用现有的公司法规定,比如与一人公司相关联的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时就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直接参考。但是可以换个角度去考量,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基础是维护交易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是股东通过忽视法人格独立性的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由此来看,一人公司与其相关联的公司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与现有的制度只是着眼角度不同而已。同样反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也是饱受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在一人公司中适用反向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可是由于国内《公司法》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却没有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因此我国《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问题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亟需得到完善。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着统一的判断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