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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和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 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共计四万六千字。 正文由三章构成。 第一章分析和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法律构造问题。第一节从经济、法律两种不同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信托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节首先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然后在比较国外模式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进行了重塑。 第二章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从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到对政府监管理论基础的重新审视——政府监管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政府监管应适度,并对政府监管的适度性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主要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内涵,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定义、原则和目标。 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一节对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进行了简要概述与评析;第二节是本章的重点,即在借鉴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进行了构建:逐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进程中,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为辅助的监管模式。本节第一部分在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论述中,笔者认为,在市场发育较成熟,立法技术较高的时期,应制定一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对整个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作者对监管法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主要观点:从监管的角度,以法律手段的运用为主导,尽快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民事诉讼机制是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从监管的层面,健全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必要性、行业组织的职责义务、行业组织的组成形式;然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性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建议,并阐述了自己的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