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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民事主体范围。然而,胎儿作为每个人生命的必经阶段,其应当受保护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各国立法例及司法实践也都不同程度的对胎儿利益予以承认及保护。本文以人格权为切入点,强调应回归自然人的伦理属性,以保护人的伦理价值的视角和思路去探讨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法律人格的历史演进过程,揭示权利能力制度的创制和由来。德国民法典以实在法的形式规定抽离了人的伦理价值只剩下资格空壳的权利能力给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带来了理论上的困惑。第二章介绍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以及宪法上的人格权,通过考察人权法以及各国宪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状况,阐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即是对人本身的保护,受到广泛关注。第三章介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各国立法例,阐明人格权的发展是各国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论证完善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人格权制度的应有之义。第四章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虽然我国立法未能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提供完备的规则,司法中却存在很多承认胎儿的健康权、受抚养权、受赠与权、依合同受益权等权利的案例。第五章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取总括保护主义模式,主张胎儿应当享有生命权,当胎儿生命权与母亲的权利、国家或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应依据国情在三者之间慎重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