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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东西方国家古代刑律中就都有侵占罪规定的雏形,现代社会中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侵占罪也极为重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草案中对侵占罪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立法者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下普通侵占行为较少,即使有也数额不大,因而删除了关于侵占罪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公私财产日益增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侵占公私财物的现象不断增多,急需用刑法进行调整。至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新刑法中增设了侵占罪,才填补了刑法的一个空白,适应了保护公私财产的现实需要。本文首先对侵占罪的犯罪化依据作了探讨,然后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对侵占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进行了研讨,着重分析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特点、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区分了侵占罪与非罪、侵占罪与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及不当得利的界限,讨论了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问题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对侵占罪的量刑问题及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阐述。本文结合外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对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剖析,有利于加强对侵占罪的基本认识,提高对侵占罪的打击力度,正确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