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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也日益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类型,股权信托的应用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股权信托制度,造成实践中大量的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信托的起源,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的发展历程的分析,信托财产变成了以股权、有价证券为主,目的由原来的财产保值变成了现在的增值,股权信托正日益盛行。 我国引入信托制度要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将其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以合同法与信托法进行规制。虽然有穿西装配方口布鞋的味道,但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股权信托具有其特殊性,一般也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股权信托的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股权信托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以及股权信托合同与股权信托的关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股权信托的效力认定问题。 本文还分析了股权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认为作为股权信托标的的股权,可以分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符合信托法权利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委托人(受益人)保留部分财产权能,将管理参与权委托给受托人,实现信托管理的目的。重点分析了受益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的转让、撤销权等的行使,受托人的重视义务、谨慎义务、擅自专信托行为等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解决了股权信托应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第六章对股权信托在员工持股中的应用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我国员工持股(包括管理层收购、全员职工持股和混合形式)主要应用于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特别是我国正处于产权制度改革时期,员工持股存在大量的法律障碍,股权信托机制的引入解决了这些问题,员工持股信托是可行的。本文信托方案的设计,采用了信托融资计划和信托管理相结合的形式,由员工拿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既解决了员工持股的融资问题,又对员工有一定的激励。在归还贷款上,采用分红、部分资产变线、部分股权转让等形式,解决了全部考分红还款带来的风险。当然,员工持股中还有很多问题,只能靠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法律的规制来解决。 股权信托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在金融制度、公司法等法律的缝隙中游走,总觉得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当建立健全股权信托制度,明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