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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法官法律解释权。但是法官解释却是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实然的存在与法律的不承认形成矛盾,造成我国法官解释无其名却行其实的怪现象。本文第一章首先从法官解释的概念、特征、解释的对象及法官解释的意义等方面入手,对法官解释进行释义,力图使读者对法官解释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法官解释有实无名的尴尬处境,并指出我国法官解释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法律解释机制规定不健全,否认法官解释权的存在,但是实践中法官的法律解释却不可避免,这正是我国法官解释的现状及建构法官解释机制所面临的问题。第三章勾勒出建构我国法官解释机制的内容,本章首先提出从立法上确立法官解释的合法性地位,这也是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依据,然后具体从法官解释的原则、法官解释的方法、依据、法官解释的限度等方面进行阐述。最后得出结论,建构我国的法官解释机制刻不容缓,这既是法律解释发展的需要,又是规范法官解释权,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