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巨变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河南宋村实践的解读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xunju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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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河南宋村所作的实地调查,本文较为系统的考察了乡村社会纠纷的大致样态、调解机制的基本逻辑及变迁轨迹。进一步,本文透过这些内容加深了对巨变中的乡村社会、转型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理解。 本文指出,最近二十多年来,农民经济能力提高、相互依存度降低、互动减少、理性化程度上升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的频次不断下降。纠纷的减少未必说明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而是由于彼此间的期待降低,关系淡化,村庄共同关系、合作与互助体系趋于瓦解,这是一种可怕的“貌合神离"。其结果之一是传统的内生的秩序生产能力大为降低,村庄基本秩序的维持更加不得不依赖正式组织;而伴随着基层组织的权威与行为能力的日益式微,黑恶势力的暗流开始出现,这又使村庄看起来似乎正在成为国家权力和法律的不入之地。 通过对宋村纠纷调解实践的解读,本文看到,最近的10多年,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空前的巨变:村民正在走向高度的理性化,乡村共同体不断趋于解体,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无法内生出权威和秩序;同时,日益具有现代性的农民正在和现代国家日趋亲合。今天的乡村社会,已非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所能准确概括,它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即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乡村面临着社会解组的危险。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权力的进一步深入,需要国家加强基础性能力的建设。当前,型构出一种新型的权力的文化网络,高效率的向乡村社会渗透,重塑基层权威主体来整合社会,是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 最后回到农村法律实践的领域,本文指出,乡村社会的结构混乱,使得内生出了对普遍性规则的需求。在传统结构和规范几乎不能恢复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虽然不能彻底改变结构混乱的局面,却可以遏止农村黑社会化的暗流,保证基本的秩序与公正,促进新的稳定结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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