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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极具争议。不同国家,由于法系和立法等的不尽相同,出现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导致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认定方式存在差异。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就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而且对此的效力问题争议也都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我们常会遇见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了他人财产而引起的纠纷问题,那么此时如何衡量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之利益问题,便成为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核心问题。我国学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态度,分别是有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其中有效说占较为主流的地位。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物权法》都是持效力待定态度,直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改往常,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即在继《物权法》之后又强调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似乎相关的争议焦点已逐渐被写入法律条文,但从研究学习角度而言,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研究仅仅只是新开始,那我们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研究也就成为必要。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重点在于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对国外立法情况和国内学界态度的大致介绍。同时强调本文的研究意义及价值何在,即本文将从何新的视角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新的梳理。第二章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两个案例的介绍,引出本文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论述,即是如何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才能真正合理的同时保护到所有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呢?第三章从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入手。由于处分概念之广,故笔者将先对本文探讨的处分概念进行界定,即民法中的处分才是文中表达之意。其次是无权处分行为概念,由于不同国家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不一,故而对无权处分行为亦有着不同的理解。简言之,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是将法律行为进行了细分,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从而无权处分行为便只是一个行为,而不牵涉无权处分合同的问题,不采纳该理论的国家则反之。笔者在对其中概念进行梳理后,将我国学界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主要观点一一罗列,便于后文探讨。同时又对国外立法例做了介绍。一是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二是英美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三是国际私法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规定,四是由此对我国的借鉴。只有在了解了不同立法模式之利弊后,才能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物权行为有因化之选择。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是通过介绍立法之历史沿革,引出我国目前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最新规定,即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将其确认为有效。其后笔者对这一规定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在不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情况下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那么新规定的出台,与之前存在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又要怎样重新磨合衔接,亦成为了此次探讨不得不分析的问题。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综述和笔者认为该新解释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无权处分合同理论和立法发展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