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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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研究,随着近年来出现的“重新发现被害人”的国际潮流,已由过去单纯的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关注,更多的兼顾被害人的研究。实际上,在很多犯罪中都存在被害人过错因素,被害人的性情、行为,主观的、客观的或多或少都对犯罪人实施犯罪产生影响。在刑法学领域研究被害人过错问题,主要意义在于探讨其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在某些特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过失和错误(如被害人对犯罪人有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可能成为对犯罪人减轻刑事制裁的情节而予以考虑。在刑事责任方面,最为典型的是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互动关系问题。然而,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很少有学者对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刑事责任折减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尤其在整合刑法学、犯罪学和被害人学①学科方面;在司法实务方面,我国刑法忽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主体地位,仅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与西方国家法定责任相比,具有滞后性和不合理性。所以有必要对被害人过错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不仅可以重塑被害人在刑法视野中的人格主体地位,而且可以使定罪更为准确,量刑更加均衡,更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追求法律本身实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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