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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自产生至今始终是行政诉讼研究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一直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年以来,法律条文的规定只字未变,但司法实践却不断地自我修正、完善和发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争论也不断地深入。围绕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形成一定的共识。但是,随着保护相对人诉权观念的增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显不足。围绕着如何重新认识乃至改进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为现行受案范围应否进一步扩大以及扩大到何种程度。 本文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和局限性的检讨,到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及意义,提出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上必须做到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及明确司法解释,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应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为列入审查范围;扩大对公益行为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某些行政行为受诉的限制条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未明确的地方从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正确理解。并提出具体那些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使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是全面的合法权益,而不仅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从而适度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