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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现代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会构成严重的损害。导致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是多重的,但就其内在基础原因来看,人和性和封闭性是导致公司僵局的基本原因。公司僵局所带来的危害是广泛的,其不仅会对公司自身造成影响,也会对股东、债权人、客户乃至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从理论上看,司法救济介入公司僵局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即主要有合理期待落空理论、救济先于权利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关系契约下的信义义务理论。同时,通过借鉴国外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立法不难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司法解散公司确定为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基础手段,同时也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司法救济制度,如异议股权置换制度、任命临时董事、退出权与除名权等。我国现有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规定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存有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进行重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增设强制股权购买制度、完善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以及探索司法分立公司制度等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