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的失调性及其协调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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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之后,于1999年开始采用“刑法修正案”作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基本模式。从十个《刑法修正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采用修正案模式一方面能够与我国在社会转型变革时期犯罪类型与表现形式不断增加的现实相契合,从而促使刑法与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彰显出我国刑事立法技术正在走向成熟。但是,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条文越来越多,内容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出现了对基本的刑罚体系与重要刑法理念的修订。而这种对刑事立法的大量修改补充引发了刑法内外部关系的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这与刑法修订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为此,全文以十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在探讨失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全文共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依次介绍了刑法修订协调性的概述、十个《刑法修正案》中存在的失调问题以及刑法修订协调的具体路径。在对失调问题的论述上,通过对已有十个《刑法修正案》进行综合细致的文本分析,评价刑法修正案的失调性,并分为外部与立法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失调,内部在体系修订和内容修订上的失调分别论述,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而在刑法修订协调的具体路径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去完善:在修订的技术上,应该进一步精细化立法评估技术、语言表达技术、结构营造技术;在修订的主体上,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与立法者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理性吸收民意的能力;在建立健全监督体制上,拓展公众监督的同时完善监督的反馈机制,适时进行刑事法规的汇编与编纂工作,严格规范落实修正草案的三审制与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推进刑法修正案趋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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