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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是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创新性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等多项职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旨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产生于检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办案活动,后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山东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参与制度试运行、全面实行、改革试点、新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等全部发展阶段的省份之一,经过16年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逐步过渡,由自我监督发展为外部监督,为监督司法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新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本篇论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知识,围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改革实践探索为背景,首先介绍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文献梳理,并访谈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人民监督员,深入研究发掘、精准定位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在选任范围、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考核评价、法律及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通过借鉴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先进管理经验,和英国、美国、日本在相似制度构建完善,就如何发展和完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从鼓励群众参与、打造选任程序、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履责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直面新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为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下坚实的基础。